5.9 舞蹈教室


5.9.1 舞蹈教室宜满足舞蹈艺术课、体操课、技巧课、武术课的教学要求,并可开展形体训练活动。每个学生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㎡。
5.9.2 舞蹈教室应附设更衣室,宜附设卫生间、浴室和器材储藏室。
5.9.3 舞蹈教室应按男女学生分班上课的需要设置。
5.9.4 舞蹈教室内应在与采光窗相垂直的一面墙上设通长镜面,镜面含镜座总高度不宜小于2.10m,镜座高度不宜大于0.30m。镜面两侧的墙上及后墙上应装设可升降的把杆,镜面上宜装设固定把杆。把杆升高时的高度应为0.90m;把杆与墙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.40m。
5.9.5 舞蹈教室宜设置带防护网的吸顶灯。采暖等各种设施应暗装。
5.9.6 舞蹈教室宜采用木地板。
5.9.7 当学校有地方或民族舞蹈课时,舞蹈教室设计宜满足其特殊需要。

 

条文说明
 

5.9 舞蹈教室
5.9.1 为适应新课程内容要求增加技巧、武术、形体训练课的需要,本条对《原规范》进行了修改。
5.9.3 舞蹈课或形体训练课对于男生和女生采用不同的课程内容、要求及训练方法,应该分开上课;同时,在舞蹈课和形体训练课上,必须对学生逐一进行辅导,学生人数宜少,因此规定该教室只容纳半个班的学生。
5.9.5 本条为保障学生安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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